申请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经申请人所在高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学历条件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按照《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规定的体检项目,经所在高校统一组织,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合格。
2、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3、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从2008年起,除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外,其他人员(不论是否师范教育类)均须按照《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与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省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自行组织测试,非教育厅委托的高校由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组织测试。
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免于测试。
委托高校的教师,在任教一年过程中通过学校组织的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等环节考核合格,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免于测试。
4、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成绩(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
从2009年起,除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以及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学科门类专业毕业人员外,其他人员(无论是否师范教育类毕业)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一律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成绩。